我国《刑法》第九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81号令发布),修改了《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将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证书制作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并且从11月5日开始施行。
因为,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再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也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随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工作”的取消,很多财会人员都在热议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是否随之也取消?二是,取消从业资格要求是不是表示以后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至于做假账,没有直接对应的,因做假账而涉及犯罪的有很多,如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等,都可能涉及做假账,难以一一列举,而常见的有:
笔者认为,关于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绝不会因为“必须取得《会计证》方能从事会计工作的”取消了就随着取消,反之,还会加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但此时让笔者感到意外的是,在本次《会计法》修改后,诸多的会计从业人员只是将注意力聚焦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却忽视了另外一项重大职业风险。入等取消会计证后续问题述评
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故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达到标准的。
会计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且维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工作,对从业人员肯定要有一定的要求。综合前期相关情况,笔者预判,现在已经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毫无悬念的自动视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此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本身就具有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因此也将理所当然的属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至于象牙塔上的注册会计师们,应该没人会质疑他们的会计从业资格吧。这也就是说,往后,新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其起码条件将是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标准的。
本次修改《会计法》,其实还有两项重大改变,将原对违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且还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员设立了终身禁入的法律。
但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呈现多样化,继续教育、准入门槛、终身禁且具有对形式的可选择性。例如,对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进行继续教育,还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属于此列。
虽说在《会计法》修改后,会计从业资格将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移除,从业资格不存在了,但是要取得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证明将比以往更难。
【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达到标准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
会计人员实施了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期间禁入处罚。而实施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将受到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终身禁入处罚。而这些,也许才是会计人员更应关注的职业风险问题。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自证书印刷制作http://www.zsprinti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