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 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 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车驾驶证作 废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 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 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 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 证。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 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凭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 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 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 的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 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证书制作原机动武 装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 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 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证书制作每个记分周 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 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 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 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十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 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 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 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 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证件制作联系方式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 项或者具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 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证书制作原机动车驾驶证作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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