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本法第十五条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时,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性动荡变革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市,西连朝阳市,北靠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常住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办理。
第四十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面对全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医师或者医师、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主义,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的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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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权益,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申请人有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书制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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