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规范工伤认定工做法式,当事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社会安全法》《工伤安全条例》《四川省工伤安全条例》《工伤认定法子》《公事员工伤安全办理法子》《四川省公事员工伤安全实施法子》等,连系我省现实,制定本规程。(一)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担任正在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的公事员和参照公事员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元工员的工伤认定工做;2.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登记或注册地正在本行政辖区内的(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的公事员除外)。2.未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出产运营地正在本行政辖区内的(对出产运营地鉴定发生争议的,准绳上以变乱发生地为准);(四)市(州)或县(市、区)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范畴发生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一级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指定受理;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登记或注册地正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指定受理(经协商分歧由我省行政区域外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受理的除外)。第四条工伤认定该当遵照“依法行政、客不雅、便利高效”准绳,认定法式按向社会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伤认定存正在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对举当及时查询拜访,按照处置。第六条全省同一利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四川省社会安全消息系统(以下简称消息系统)打点工伤认定营业。第七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供给征询办事等。第八条职工发生变乱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正在单元该当自变乱发生之日或者被初度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元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到变乱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正在变乱发生之日或者被初度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间接向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九条用人单元、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二)取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关系(包罗现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元承担工伤安全义务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二)正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履行工做职责遭到等不测的,提交门的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无效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做缘由遭到或者发生变乱下落不明的,提交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分的无效证明;(四)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义务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的,提交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律例授权组织出具的文书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六)职工原正在戎行服役,因和因公负伤的残疾甲士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甲士证》及由退役甲士事务部分组织确认的旧伤复发医学判定看法。本条的相关材料,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以或许通过部分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划一体例依法提取或检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第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该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领受清单》(附件2),由社会安全行政部分经办人和申请人查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合适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一次性书面奉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材料及补正时限,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奉告书》(附件3)。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完整且合适受理前提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并载明举证义务或。不合适受理前提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第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举证材料后,该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清单》(附件6),由社会安全行政部分经办人和举证人签字确认或通过德律风等体例确认。第十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四川人社正在线公共办事平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网上申请后,该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还应按照本规程第审核管辖范畴,对不属于本管辖范畴的申请,按移交并及时奉告申请人打点渠道。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初次向消息系统提交成功的时间为准,因移交耽搁的时间不计入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伤认定打点时限。第十五条用人单元遇有特殊,不克不及正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面报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同意后,申请时限可恰当耽误。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用人单元耽误时限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赐与书面回答,出具《同意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奉告书》(附件7)或《不予同意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奉告书》(附件8)。第十六条按照工伤认定现实需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依法对用人单元、受伤职工、案件知恋人以及取案情相关的机构等进行查询拜访核实。查询拜访核实至多由两名及以上工员配合进行,查询拜访核及时该当出示施行公事的证件。第十七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员正在工伤认定中,可依法进行以下查询拜访核实:进行扣问查询拜访时,该当奉告被查询拜访人的,制做《工伤认定查询拜访扣问》(附件9),经被查询拜访人核阅后签字确认并按。第十八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员正在查询拜访核实过程中的收集,参照行政诉讼收集的相关施行。按照需要可依法调取以下:第十九条全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含省本级)受理正在本行政区域外发生变乱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按照工做需要委托变乱发生地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或者相关行政从管部分进行查询拜访核实。变乱的委托查询拜访,由委托地正在消息系统内录入《关于变乱委托查询拜访的函》(附件10)的相关消息,定向传送受委托地,受委托地接管后开展查询拜访工做,并正在商定时限内将查询拜访答复委托地,回传《关于变乱委托查询拜访的回函》(附件11)及相关附件。第二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正在进行工伤认按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合适国度相关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查询拜访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合适国度的要乞降格局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要求出具的部分从头供给。第二十二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按照《四川省工伤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中止工伤认定的,出具《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附件12)。工伤认定中止的景象消逝后,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自收到相关部分做出的结论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从头启动工伤认定法式,出具《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附件13)。第二十正在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附件14),载明终止缘由、事项,并及时送达用人单元、职工或其近亲属,本次工伤认定法式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正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四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罗认定工伤决定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现实清晰、明白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二十五条做出工伤认定决按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5)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6),加盖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伤认定公用章。第二十六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认为属于严沉疑问的工伤认定案件,应正在收罗参谋看法根本上集体会商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正在不改变原工伤认定决定性质的前提下,经核实无误后,应自动或按照用人单元、受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的书面申请,更正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相关内容,出具《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附件17):《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是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构成部门,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应及时将《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推送劳动能力判定机构和社会安全经办机构。因工伤认定更正导致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待遇审定金额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判定机构、社会安全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同步伐整。第二十八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查询拜访核实,确属不合适受理前提的,应撤销原受理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奉告书》(附件18)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十九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觉该工伤认定决定存正在违法或者不恰当行为,应自动纠错,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奉告书》(附件19),并自撤销之日起60日内从头进行查询拜访核实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三十条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撤销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查询拜访核实工做,出具《工伤认定再次查询拜访奉告书》(附件20),并正在60日内从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三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元,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附件21),同时通过消息系统从动传送到劳动能力判定机构和社会安全经办机构等。其他类文书准绳上也应正在出具文书之日起20日内送达。第三十二条 文书送达参照平易近事相关送达的施行。送达人同意且完整填写《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体例确认书》(附件22)后,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能够采用传实、电子邮件等可以或许确认其收悉的体例送达文书。送达日期以传实、电子邮件比及达受送达人指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三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档案办理等相关,连系档案从管部分要求,收集、拾掇、拆订、保督工伤认定营业档案。第三十四条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由四川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同一制定,文书内容能够按照工伤认定工做需要变动。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文书利用同一编号:按制发年度+“川”+地域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序号进行编号。地域简称由当地域行政区划代码第3位至第6位的数字构成。受市(州)委托打点的县(市、区)的地域简称正在第4位取第5位之间加“—”。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无效期五年,《四川省工伤认定工做规程(试行)》(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规范工伤认定工做法式,当事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社会安全法》《工伤安全条例》《四川省工伤安全条例》《工伤认定法子》《公事员工伤安全办理法子》《四川省公事员工伤安全实施法子》等,连系我省现实,制定本规程。(一)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担任正在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的公事员和参照公事员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元工员的工伤认定工做;2.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登记或注册地正在本行政辖区内的(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的公事员除外)。2.未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出产运营地正在本行政辖区内的(对出产运营地鉴定发生争议的,准绳上以变乱发生地为准);(四)市(州)或县(市、区)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范畴发生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一级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指定受理;正在省本级加入工伤安全,用人单元登记或注册地正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指定受理(经协商分歧由我省行政区域外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受理的除外)。第四条工伤认定该当遵照“依法行政、客不雅、便利高效”准绳,认定法式按向社会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伤认定存正在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按照处置。第六条全省同一利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四川省社会安全消息系统(以下简称消息系统)打点工伤认定营业。第七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供给征询办事等。第八条职工发生变乱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正在单元该当自变乱发生之日或者被初度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元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到变乱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正在变乱发生之日或者被初度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间接向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九条用人单元、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二)取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关系(包罗现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元承担工伤安全义务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二)正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场合内,因履行工做职责遭到等不测的,提交门的证明、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无效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做缘由遭到或者发生变乱下落不明的,提交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分的无效证明;(四)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义务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的,提交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律例授权组织出具的文书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六)职工原正在戎行服役,因和因公负伤的残疾甲士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甲士证》及由退役甲士事务部分组织确认的旧伤复发医学判定看法。本条的相关材料,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以或许通过部分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划一体例依法提取或检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第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该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领受清单》(附件2),由社会安全行政部分经办人和申请人查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合适的,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奉告书》(附件3)。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完整且合适受理前提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并载明举证义务或。不合适受理前提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第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举证材料后,该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清单》(附件6),由社会安全行政部分经办人和举证人签字确认或通过德律风等体例确认。第十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四川人社正在线公共办事平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网上申请后,该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还应按照本规程第审核管辖范畴,对不属于本管辖范畴的申请,按移交并及时奉告申请人打点渠道。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初次向消息系统提交成功的时间为准,因移交耽搁的时间不计入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伤认定打点时限。第十五条用人单元遇有特殊,不克不及正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面报有管辖权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同意后,申请时限可恰当耽误。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收到用人单元耽误时限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赐与书面回答,出具《同意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奉告书》(附件7)或《不予同意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奉告书》(附件8)。第十六条按照工伤认定现实需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依法对用人单元、案件知恋人以及取案情相关的机构等进行查询拜访核实。查询拜访核实至多由两名及以上工员配合进行,查询拜访核及时该当出示施行公事的证件。第十七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员正在工伤认定中,可依法进行以下查询拜访核实:进行扣问查询拜访时,该当奉告被查询拜访人的,制做《工伤认定查询拜访扣问》(附件9),经被查询拜访人核阅后签字确认并按。第十八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员正在查询拜访核实过程中的收集,参照行政诉讼收集的相关施行。按照需要可依法调取以下:第十九条全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含省本级)受理正在本行政区域外发生变乱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按照工做需要委托变乱发生地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或者相关行政从管部分进行查询拜访核实。变乱的委托查询拜访,由委托地正在消息系统内录入《关于变乱委托查询拜访的函》(附件10)的相关消息,定向传送受委托地,受委托地接管后开展查询拜访工做,并正在商定时限内将查询拜访答复委托地,回传《关于变乱委托查询拜访的回函》(附件11)及相关附件。第二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正在进行工伤认按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合适国度相关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查询拜访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合适国度的要乞降格局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可要求出具的部分从头供给。第二十二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按照《四川省工伤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中止工伤认定的,出具《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附件12)。工伤认定中止的景象消逝后,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自收到相关部分做出的结论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从头启动工伤认定法式,出具《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附件13)证件制作。第二十正在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附件14),载明终止缘由、事项,并及时送达用人单元、职工或其近亲属,本次工伤认定法式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正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四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罗认定工伤决定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现实清晰、明白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二十五条做出工伤认定决按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5)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6),加盖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工伤认定公用章。第二十六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认为属于严沉疑问的工伤认定案件,应正在收罗参谋看法根本上集体会商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正在不改变原工伤认定决定性质的前提下,经核实无误后,应自动或按照用人单元、受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的书面申请,更正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相关内容,出具《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附件17):《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是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构成部门,因工伤认定更正导致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待遇审定金额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判定机构、社会安全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同步伐整。第二十八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查询拜访核实,确属不合适受理前提的,应撤销原受理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奉告书》(附件18)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十九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觉该工伤认定决定存正在违法或者不恰当行为,应自动纠错,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奉告书》(附件19),并自撤销之日起60日内从头进行查询拜访核实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三十条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撤销的,社会安全行政部分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查询拜访核实工做,出具《工伤认定再次查询拜访奉告书》(附件20),并正在60日内从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三十一条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元,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附件21),同时通过消息系统从动传送到劳动能力判定机构和社会安全经办机构等。其他类文书准绳上也应正在出具文书之日起20日内送达。第三十二条 文书送达参照平易近事相关送达的施行。送达人同意且完整填写《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体例确认书》(附件22)后,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能够采用传实、电子邮件等可以或许确认其收悉的体例送达文书。送达日期以传实、电子邮件比及达受送达人指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三十社会安全行政部分该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档案办理等相关,连系档案从管部分要求,收集、拾掇、拆订、保督工伤认定营业档案。第三十四条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由四川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同一制定,文书内容能够按照工伤认定工做需要变动。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文书利用同一编号:按制发年度+“川”+地域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序号进行编号。地域简称由当地域行政区划代码第3位至第6位的数字构成。受市(州)委托打点的县(市、区)的地域简称正在第4位取第5位之间加“—”。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无效期五年,《四川省工伤认定工做规程(试行)》(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