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造成的一种客观现象。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远远超过社会生产的需求,就业岗位相对不足,结果造成不少需要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暂时找不到就业机会而成为职工。职工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逐步提高,企业必然要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和组织结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职工流动和就业岗位转变将成为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总之,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增多,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也是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无法摆脱困境,现代企业制度更无法建立。
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按照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有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在此期间及以后任何时候,作为城市居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还可以根据当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证书印刷制作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按照上述,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我国目前的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因工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当前,适应国有企业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国有企业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安置就业任务,结果造成冗员、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求得和发展,就必须把以往积存的富余人员分离出去。
我国在有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是有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部门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同本企业职工签订协议,向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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