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去年以来,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完成了由市级统一办理向社区前移的业务下沉工作。
用人单位为新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从证件制作联系方式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工商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携带上述材料到其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常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两寸照片一张,到常住地社区即可办理。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其常住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无业证明;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假释、监外执行或的,提供司法或门出具的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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