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公司辩称,公司出具去职证明不存正在,对于去职证明中描述两边存正在劳动争议仅是客不雅现实的描述,两边因补偿金、加班费、社会安全缴纳存正在争议杭州证件制作。
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宋燕回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取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宋燕回从意公司从头为其开具合适相关格局的去职证明、并声明原去职证明无效的缘由为,公司已为其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取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
宋燕回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做岗亭、正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此条的证明内容,是缺一不成且不成单方私行增减的。公司开具的去职证明正在其客不雅上存正在恶意影响我后续平等就业的,对我已形成确凿的好处损害,公司应承担义务杭州证件制作。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写有“取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等内容,但《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并未就用人单元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性,且两边劳动关系解除时确存正在劳动争议,故宋燕回的诉讼请求缺乏根据,两审法院未予支撑,并无不妥。宋燕回的再审申请来由不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景象。各种证书生成器
宋燕回不服决定,提讼,认为去职证明中锐意写有“取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的言辞,形成他正在其后的求职过程中屡屡受挫,公司行为违反了推进就业相关的内涵。
就此法院认为,《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元出具的解除、该当写明劳动合同刻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做岗亭、正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上述并非性,正在宋燕回取公司彼时存有劳动争议确属客不雅现实时,宋燕回以此为由要求公司从头为其开具合适相关格局的去职证明、并声明原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根据,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向宋燕回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载了然劳动合同刻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做岗亭、正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等内容,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